全市所有新建住宅小区(建筑物)、道路(乡镇驻地以上道路),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,市发改局建设项目批准后,应及时向市民政局(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)办理有关地名申报事项。其程序为:
一、住宅小区(建筑物)命名申报
1、由项目开发建设企业(单位),向市民政局(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)和属地政府书面提出关于要求命名的报告,到市地名办领取地名命名申报表(免费)。
2、由属地政府根据企业(单位)的报告情况,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命名的书面报告,并将“报告”抄送市民政局。
3、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批转意见,负责对其进行实地调查、审核及报请市政府批准等事项。
二、道路命名申报
1、由属地政府书面向市政府提出报告,并抄送市民政局。
2、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批转意见,负责对其进行实地调查、审核及报请市政府批准等事项。
三、门(楼)牌申请
门(楼)牌申请事项,由市便民中心一楼民政窗口统一受理。
1、办理人员向“窗口”工作人员口头或书面提出关于要求进行门(楼)牌设置申请,领取并填写门(楼)牌申请表。
2、由业务主管科室区划地名科,根据“窗口”受理情况,在承诺时间内负责现场调查、踏勘,统一编制门(楼)牌号码。
3、便民中心“窗口”工作人员,根据主管科室编制意见和门(楼)牌申请表具体内容,办理核准、收费等相关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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